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
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0年12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发展。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思想引领,广泛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校园活动,积极传播大学文化,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具有武汉传媒学院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二)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二)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九条 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准。
(二)在召开学代会之前,应成立学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各项工作。学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的1%,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三)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2、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4、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5、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6、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其他职权。
(四)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
(一)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
(二)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执行本章程。
2、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并监督实行;任免主席团下设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领导各院学生会工作。
4、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5、定期向常任代表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6、筹备下次学代会。
(三)主席团成员不超过4人。主席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四)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武汉传媒学院学代会常任代表负责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运行情况。
(一)常任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若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学院学生会主席递补。
(二)常任代表联席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三)常任代表实行合议制,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常任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实施。
2、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财务状况等事务。
3、监督主席团工作,有权对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4、接受主席团成员每学期的述职和评议,对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
5、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会干部调整要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三)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十三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四条 学生会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不仅应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
(四)工作勤奋,能按时保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不论是民主选举的还是任命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如申请退职,须写书面报告交上级部门,经批准可免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学生会有责任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干部进行帮助提高,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干部可以免去职务。学生会干部在一学期内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由所在学生会劝其退出;学生会干部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由校学生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传媒学院学生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学代会正式会议选举产生。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9ovRQfV9hY-3Ozv_Cmuhw
现场照片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武汉传媒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
为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广大同学意志,切实保障同学们的民主权利,武汉传媒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称学代会)拟定于2020年12月6日召开。为保证学代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武汉传媒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参选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思想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3.品性端正、作风务实、实事求是、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4.善于团结同学,密切联系学生,能够集中听取意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
5.热爱学生工作,有大局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工作能力;
6.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7.学代会代表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产生办法
1.推荐提名
以学生班级为基本选举单位,班级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至学院学生会,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至第二次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
2.组织考察
学院学生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则向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推荐;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由该学生所在选举单位重新推荐人员进行评选。
3.名单上报
各学院学生会召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学生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表决选举出参加学代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填写学生代表登记表后上交至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三、学生代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且须履行以下职责: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代表在学代会上行使选举权,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同时学生代表也享有被选举为下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权利;
(2)监督权
对学生会所作出的工作报告进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3)表决权
学生代表在学代会中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未来工作方针,以及学生会主席团人员名单;
(4)提案权
学生代表广泛收集全体团员、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就团员、学生反映的重大需求或问题提交书面提案。
2.学生代表应承担以下义务:
(1)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学生利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2)在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的协调安排下,履行学生代表的职能;
(3)定期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4)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5)日常工作受全体同学监督;
(6)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7)出席第二届学生代表大会。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 | 备注 |
1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李伟成 | 是 | |
2 | 学生会秘书长 | 李伟成 | 是 | |